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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706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50:43点击次数:3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70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00518时许,在魏县科教路“盘龙湾”门口,张xx因与袁x发生交通事故,在袁x用手机报警时xxx夺走手机,将手机摔在袁x汽车前机盖上,造成袁x手机后壳和前钢化膜损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