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9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48:03点击次数:34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9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1191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你将位于北皋镇xxx村东头路东房子出租给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