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9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48:03点击次数:34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9日1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你将位于北皋镇xxx村东头路东房子出租给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