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3〕1683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44:48点击次数:38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3〕16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7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田xx(男,魏县xxxxxxx村人,联系电话:xxxxxx),田xx与2023年11月8日非法出借银行账户(建设银行621xxxxxxxxxxxx0260)给他人使用,获利87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