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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3〕1683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44:48点击次数:38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3168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117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田xx(男,魏县xxxxxxx村人,联系电话:xxxxxx),田xx2023118日非法出借银行账户(建设银行621xxxxxxxxxxxx0260)给他人使用,获利87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