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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5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30:43点击次数:38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5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1011215分许,郭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x530UP小型轿车沿连枣林村道路xxxxxxx村西十字路口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与沿由北向南郭xx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