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5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30:43点击次数:38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01日12时15分许,郭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x530UP小型轿车沿连枣林村道路xxxxxxx村西十字路口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与沿由北向南郭xx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