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6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29:16点击次数:45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01日14时10分许,王保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回xx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威路路口时xx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通行情况,与沿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回x东环路左转弯韩xx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GIAHJ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韩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保x弃车逃逸,后于2023年11月15日到魏县交警队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