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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6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29:16点击次数:45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166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1011410分许,王保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回xx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威路路口时xx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通行情况,与沿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回x东环路左转弯韩xx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GIAHJ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韩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保x弃车逃逸,后于20231115日到魏县交警队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