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55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25:21点击次数:3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xx
违法事实:
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发现魏县德政镇xxxxxxx号码拨打诈骗引流电话使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