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3〕1648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7:58点击次数:40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3〕16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付xx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30日付永x出借一张浦发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户名付永x)给他人转账流水146721元,获利2300元;2023年10月31日付永x又出借一张建设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5216,户名付永x)给他人转账流水3万多元,获利20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肆仟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