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53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7:19点击次数:32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郝xx
违法事实:
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xxxxxx)我单位经核实发现魏县沙口集群众郝xx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将自己名下手机卡xxxxxx交由他人拨打诈骗引流电话使用,违法人郝xx陈述获利84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