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51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6:37点击次数:47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付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4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付x未按规定登记居住人员信息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