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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4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4:32点击次数:4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01709时许,经手机卡漫游地下发线索通知:我单位经核实发现魏县双井镇群众王xx从短视频平台了解到“手机口”兼职,对方许诺其拨打一个小时电话给其490元,后王xx使用路xx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引流电话,违法人王xx陈述其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