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4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4:32点击次数:4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6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7日09时许,经手机卡漫游地下发线索通知:我单位经核实发现魏县双井镇群众王xx从短视频平台了解到“手机口”兼职,对方许诺其拨打一个小时电话给其490元,后王xx使用路xx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引流电话,违法人王xx陈述其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