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3〕1641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1:58点击次数:13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3〕16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3年春季至2023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在魏县xxxxxxx村张x的住处,违法人张x容留张xx以20元或者30元价格进行卖淫。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