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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3〕1641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11:58点击次数:13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3164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年春季至20231021日上午9时许,在魏县xxxxxxx村张x的住处,违法人张x容留张xx20元或者30元价格进行卖淫。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