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32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09:34点击次数:5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08日,魏县魏城镇居民常x、李晓x在北京市以访施压,寻衅滋事。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