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3〕1635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05:30点击次数:3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3〕16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xx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9日下午,魏县x里镇xxx村周xx骑电动车路xxx时,电动车把马保x正在浇地的水袋挂坏,引起马保x、王xx、马xx和周xx、周xx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造成王xx受伤;周xx、周xx两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