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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3〕1635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05:30点击次数:3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3163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319日下午,魏县x里镇xxx村周xx骑电动车路xxx时,电动车把马保x正在浇地的水袋挂坏,引起马保x、王xx、马xx和周xx、周xx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造成王xx受伤;周xx、周xx两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