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24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04:04点击次数:4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你伙同常xx等人非法改装天然气计量表盗窃约500立方米立方米,获利5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