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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棘)行罚决字〔2023〕168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03:22点击次数:49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3168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89日,广平县武xx、郭xx、王xx等人与大名县xxxxxxxxxxxxxxxxx里约架至810日下午去广平县南xx闸口打架,810日下午17xx子凯、郭xx、王xx、史xx等人去南xx闸口后未见到大名县的人,武xx、郭xx、王xx、史xx等人找到大名县x村乡与李xx、李xx、郭xx等人发生争吵,散开后大名县李xx、李xx、郭xx等人追到广平县南xx闸口与广平县的人发生打架,造成广平县王xx、张x一、史xx受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