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棘)行罚决字〔2023〕1678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4:02:38点击次数:42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3〕16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9日,广平县武xx、郭xx、王xx等人与大名县xxxxxxxxxxxxxxxxx里约架至8月10日下午去广平县南xx闸口打架,8月10日下午17时xx子凯、郭xx、王xx等人去南xx闸口后未见到大名县的人,武xx、郭xx、王xx、张xx等人找到大名县x村乡与李xx、李xx、郭xx等人发生争吵,散开后大名县李xx、李xx、郭xx等人追到广平县南xx闸口与广平县的人发生打架,造成广平县王xx、张x一、史xx受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