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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23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9:17点击次数:4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2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11月至20234月,你伙同赵xx等人非法改装天燃气计量表盗窃约500立方米天燃气,获利15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