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23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9:17点击次数:4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3〕16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你伙同赵xx等人非法改装天燃气计量表盗窃约500立方米天燃气,获利15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