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1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7:56点击次数:4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8日07时许,在魏县魏城镇谢xx因清理闲置桩基上的树枝王树x等人与田xx、赵x发生吵闹引起打架,打架中王树x对赵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