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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19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7:56点击次数:4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6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81807时许,在魏县魏城镇谢xx因清理闲置桩基上的树枝王树x等人与田xx、赵x发生吵闹引起打架,打架中王树x对赵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