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治)行罚决字〔2023〕1616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5:44点击次数:4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治)行罚决字〔2023〕16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02日10时许,我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院堡镇供销社棉站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70件,我队民警当场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扣押。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