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705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4:39点击次数:4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7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06日凌晨2时许,陈xx酒后骑电车从魏县邮政饭店路过时遇见一名女孩在路边,女孩称与对象(韩x)吵架了,随后韩x到达现场后陈xx对韩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