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3〕168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0:03点击次数:4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3〕168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付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7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村民付xx将自家位于张二庄镇xxx村的房屋,出租给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xxx村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