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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3〕1680号

更新时间:2023-12-05 13:50:03点击次数:4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3168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117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村民付xx将自家位于张二庄镇xxx村的房屋,出租给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xxx村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