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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庄镇人民政府关于东中烟村段延增未按规划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16 09:29:40点击次数:2905次
张二庄镇人民政府关于东中烟村段延增未按规划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张罚决字(2023)001号

当事人:段某   身份证号:130*******6037地址:魏县张二庄镇*****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在魏县张二庄镇东中烟村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建房的面积是20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批复。”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实施工程造价的总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款”,参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叁仟元整(3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魏县支行营业部(地址:魏县魏城镇龙乡北大街125号),账号5016000104000047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手段缴至魏县财政局非税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魏罚证字第03172122号 


事后公示 (编辑:张二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