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562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10:19:48点击次数:5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15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闫xx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3日17时许,经手机卡漫游地下发线索通知:魏县泊口派出所辖区居民生xx名下手机卡(xxxxxx)涉嫌电信诈骗,经侦查,生xx办理手机卡(xxxxxx)系其儿子闫x同使用,闫x同与同乡镇的张xx一起拨打冒充客服诈骗电话,并从中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万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0-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