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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536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10:18:43点击次数:5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53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92721时许,王xx在魏县魏城镇洹水大道西段茂盛饭店门前与杨xx发生争吵,后王xx手持马扎将杨xx打伤,经法医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10-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