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304号
更新时间:2023-10-12 10:20:45点击次数:6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3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4日21时许,李xx等四人在魏县xxxxxxx区盗窃三辆电动车,后李xx等四人将其中一辆没有电的电动车扔到路边,李xx等四人骑两辆电动车来到魏县洪源小区里面,在这个小区里面李xx等四人将其中一辆电动车扔到小区里面,然后又偷走两辆电动车,后李xx等四人骑三辆电动车走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9-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