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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290号

更新时间:2023-10-12 10:18:41点击次数:6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29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8421时许,刘x等四人在魏县xxxxxxx区盗窃三辆电动车,后刘x等四人将其中一辆没有电的电动车扔到路边,刘x等四人骑两辆电动车来到魏县洪源小区里面,在这个小区里面刘x等四人将其中一辆电动车扔到小区里面,然后又偷走两辆电动车,后刘x等四人骑三辆电动车走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8-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