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290号
更新时间:2023-10-12 10:18:41点击次数:6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2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4日21时许,刘x等四人在魏县xxxxxxx区盗窃三辆电动车,后刘x等四人将其中一辆没有电的电动车扔到路边,刘x等四人骑两辆电动车来到魏县洪源小区里面,在这个小区里面刘x等四人将其中一辆电动车扔到小区里面,然后又偷走两辆电动车,后刘x等四人骑三辆电动车走了。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8-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