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互联网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更新时间:2024-03-11 15:12:20点击次数:892次
魏县互联网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魏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5项) | ||||||||||||||
1 |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 魏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 网络运营者 | ||||||||
2 | 对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网络运营者 | |||||||||
3 | 对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网络运营者 | |||||||||
4 | 对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 有关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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