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3-09-14 15:36:23点击次数:3835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三、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共17项)












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实施)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实施)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七条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实施)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4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全文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16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编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