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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669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15:23:47点击次数:7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6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06日凌晨01时许,在魏县天安大道“唐年酒店”地下台球厅内,孙x和郭xx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口角和互骂,后双方在“唐年酒店”西侧辅道上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孙x将郭xx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郭xx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5-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