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3〕0915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15:08:32点击次数:5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3〕09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12日15时许,李xx在魏县前大磨乡政府附近未备案飞行无人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6-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