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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3〕0915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15:08:32点击次数:5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3〕09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12日15时许,李xx在魏县前大磨乡政府附近未备案飞行无人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6-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