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3〕0612号
更新时间:2023-05-31 15:49:49点击次数:8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3〕06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18日00时许,魏县xxxxx村申龙x因之前与“福xx”饭店老板祝xx发生争吵,后xxx将回隆x北街村“福xx”饭店门口一扇玻璃门损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5-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