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3〕0521号
更新时间:2023-05-19 09:35:25点击次数:283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3〕05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4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王xx非法种植罂粟5株,被泊口派出所发现后当场铲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不予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王引弟现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