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519号
更新时间:2023-05-19 09:30:04点击次数:96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5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6日14时许,李章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邵村由南向北行驶至邵村北头渠边路口时与由东xx行驶的申xx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车上乘坐申xx和赵xx)相撞,造成申xx、申xx和赵xx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章x弃车逃逸,李章x于2023年4月27日15时50分许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