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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519号

更新时间:2023-05-19 09:30:04点击次数:96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5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42614时许,李章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邵村由南向北行驶至邵村北头渠边路口时与由东xx行驶的申xx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车上乘坐申xx和赵xx)相撞,造成申xx、申xx和赵xx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章x弃车逃逸,李章x20234271550分许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