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94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4:57:17点击次数:5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5日10时30分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农行家属院内,郭xx在自家窗户底下种植罂粟四株,民警当场铲除,违法行为人郭xx主动投案并对其种植四株罂粟供认不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