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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94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4:57:17点击次数:5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9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

违法事实:

202304251030分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农行家属院内,郭xx在自家窗户底下种植罂粟四株,民警当场铲除,违法行为人郭xx主动投案并对其种植四株罂粟供认不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