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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3〕0476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1:19:07点击次数:6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3047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42115xx巧玲带领其父亲王xx在明知是无理访的情况下,直接去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进行非访,严重影响国家信访局的单位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