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3〕0476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1:19:07点击次数:6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3〕04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1日15时xx巧玲带领其父亲王xx在明知是无理访的情况下,直接去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进行非访,严重影响国家信访局的单位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