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85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1:07:31点击次数:69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0日12时许,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线索,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村店群众赵xx将其父亲手机卡(xxxxxx)交由他人和个人使用于电信诈骗引流,经查实,其手机卡已涉嫌电信诈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不予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赵帅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为初次违法,故对违法人赵帅宾行政拘留不执行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