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85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1:07:31点击次数:69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3048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42012时许,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线索,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村店群众赵xx将其父亲手机卡(xxxxxx)交由他人和个人使用于电信诈骗引流,经查实,其手机卡已涉嫌电信诈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不予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赵帅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为初次违法,故对违法人赵帅宾行政拘留不执行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