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62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1:04:20点击次数:5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7日01时许,魏县泊口乡王野冲村王xx、魏xx往镇xx村苗xx在魏县魏城镇洹水大道交通岗西北角音乐餐厅因故遭到韩xx、刘x、段xx、张xx等人的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王xx、苗xx伤情均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