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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62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1:04:20点击次数:5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6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102701时许,魏县泊口乡王野冲村王xx、魏xx往镇xx村苗xx在魏县魏城镇洹水大道交通岗西北角音乐餐厅因故遭到韩xx、刘x、段xx、张xx等人的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王xx、苗xx伤情均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