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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459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0:33:47点击次数:5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45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4081555分许,赵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xxxxxxxxxxxxx村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来车xx,与沿泊口乡村内道路xxxxxxxxxx村路口的张xx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x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