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459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0:33:47点击次数:5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3〕04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08日15时55分许,赵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xxxxxxxxxxxxx村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来车xx,与沿泊口乡村内道路xxxxxxxxxx村路口的张xx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x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