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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3〕0405号

更新时间:2023-05-04 10:08:07点击次数:28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3040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403日,魏县南双庙镇xx村吕xx(男,49岁)到国家信访场所无理信访,扰乱信访场所单位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