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3〕0405号
更新时间:2023-05-04 10:08:07点击次数:28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3〕04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吕xx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03日,魏县南双庙镇xx村吕xx(男,49岁)到国家信访场所无理信访,扰乱信访场所单位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