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04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11:17:05点击次数:9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蒿xx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9日11时许,连xx、李xx、杨xx在魏县魏城镇杜町x南头因故与蒿xx发生吵闹,后双方互相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