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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04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11:17:05点击次数:9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40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31911时许,连xx、李xx、杨xx在魏县魏城镇杜町x南头因故与蒿xx发生吵闹,后双方互相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