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388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11:08:14点击次数:11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38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日22时许,栗xx酒后滋事,在魏县天福苑小区xxxxxxxxxxxxxxxxx区大门、纠集刘xx等人驾驶车辆围堵小区大门、肆意吼叫、推搡出警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拖车、造成围观、交通秩序混乱、网络舆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