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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388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11:08:14点击次数:11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038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4122时许,栗xx酒后滋事,在魏县天福苑小区xxxxxxxxxxxxxxxxx区大门、纠集刘xx等人驾驶车辆围堵小区大门、肆意吼叫、推搡出警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拖车、造成围观、交通秩序混乱、网络舆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