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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环)行罚决字〔2023〕0378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10:38:07点击次数:11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3037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32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荣xx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未生产,有以往生产迹象,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内渗坑,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3-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