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31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2:12:12点击次数:158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09日13时许,宋x(联系电话:无)来魏县巡特警大队报警:因为优品通讯老板在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我在那里购买了烟花,回家父母看到后说这是违法的,所以来这里报案。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