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25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2:06:34点击次数:119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09日13时许,宋x(联系电话:无)来魏县巡特警大队报警:因为优品通讯老板在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我在那里购买了烟花,回家父母看到后说这是违法的,所以来这里报案。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