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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43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2:03:33点击次数:13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30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魏县xxxxx区东边路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违法人蒋xx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