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43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2:03:33点击次数:13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8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蒋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30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魏县xxxxx区东边路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违法人蒋xx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