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1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55:19点击次数:11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0日20时许,韩xx在明知魏县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魏县民有湖公园附近燃放加特林烟花。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