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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1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55:19点击次数:11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8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0日20时许,韩xx在明知魏县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魏县民有湖公园附近燃放加特林烟花。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