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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829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50:33点击次数:84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8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1日、22日,蒿xx在信访事项未有答复之前,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走访,试图以访施压,干预法律实施。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