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829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50:33点击次数:84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8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蒿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1日、22日,蒿xx在信访事项未有答复之前,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走访,试图以访施压,干预法律实施。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