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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2〕0810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44:35点击次数:14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2〕08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Nx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

NANG SAWE PWINT于2014年7月从缅甸偷渡到我国云南地区,在他人带领下来到了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嫁给了孙xx,在北皋镇居住、生活至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