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2〕0844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42:53点击次数:8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2〕08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5日11时许,刘x在北皋镇xx村西头自家开荒地里点燃高粱秸秆和玉米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