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827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37:15点击次数:6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8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1日,魏县南双庙镇xx村刘xx到河北省信访场所无理信访,扰乱信访场所单位秩序。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